分类: 其它
作者: 气猪功
毒丸计划也叫毒丸术,一开始源于股东认股权证计划。认股权证计划授权目标公司股东可以按照事先约定的高折价收购目标公司股票的认股权证(flip-in pill:中性反应的毒药丸子),或者可以收购成功收购公司股票的认股权证(flip-overpill:烈性的毒药丸子),全面成功的设计方案可以令其“毒性”兼而有之。1984年,美国德拉瓦斯切斯里(Delawance Chancery)法院判决毒丸术合法,确认实施毒丸术不需要股东直接批准就可实施。因此毒丸术在80年代末期在美国被广泛采用。但是实践证明,毒丸术对目标公司股价和股票收益的影响并不大。
毒丸术是一种负向重组的方式。一般情况下表现为在目标公司遇到收购威胁时,其董事会启动“股东权利计划”,通过股本结构重组,降低收购方的持股比例或表决权比例,或增加收购成本以减低公司对收购人的吸引力,达到反收购的效果。毒丸术与反并购紧密相关,是很好的事前防御准备。它有助于抑制敌意收购,在公司内部多种防御策略选择中应该是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在美国适用尤其广泛,许多有一定远期前景的公司出现暂时性股价暴跌,则这些公司极易成为被收购目标。譬如许多互联网公司在遭遇股价暴跌时就会面临敌意收购,此时互联网公司往往采用毒丸术,以防范可能发生的敌意收购。
毒丸术在美国盛行的原因与美国的法律环境有关,根据美国普通公司法的规定,美国公司只要在其公司章程中有明确授权,即享有各种类别股份的发行权而无须其他审批,因此,毒丸术在美国很有市场。但同为英美法系的英国却没有这样的土壤,因为在英国公司法中明确指出采用毒丸术作为反并购手段不合法。目标公司一般在企业章程中作特别规定,如规定一旦遭遇恶意收购者,收购者须向企业的各种利益主体,包括原有的股东、债权人以及企业的高级管理者支付一笔可观的补偿金额,从而给收购设置极高的附加成本,驱赶潜在的套利者。目标公司也可以采取出售或者分拆被收购者看重的优良资产、增加企业的负债额以提高企业的杠杆比率、向股东发放额外的红利等一般性的财务性措施降低恶意收购者收购价值。